保 险 代 理
附加非典型肺炎特别利益健康保险条款
(
平保寿发
[2003]79
号,
2003
年
5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主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主合同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非典型肺炎须住院治疗的,主合同等待期缩短为
15
天。主合同住院日额保险金或住院医疗津贴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给付。
第三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期间;
(二)合同内容变更;
(三)争议处理;
(四)释义。
第四条
释义
【主保险合同】指本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住院收入保障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