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代 理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职业类别

配偶

子女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1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

12

15

18

27

42

54

15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