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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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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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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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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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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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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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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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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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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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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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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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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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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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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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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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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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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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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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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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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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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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