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代 理

附加意外医疗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2)费率表(每万元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首个1000元

以后每1000元

本人

一类

24

6

二类

30

8

三类

36

9

四类

54

14

五类

84

21

六类

108

27

配偶

30

8

子女

54

14